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花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负责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经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乘该厂停工无人上班剩其单独一人负责留守之便,将该厂的一台木材碎片机、一台带锯等机械设备、椎木原木、椎木成品木材以低价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28000多元,后用于赌博而挥霍一空。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因木材及机械设备被卖共损失人民币6395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示某、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负责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经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趁该厂停工无人上班而由被告人谭某一人负责留守之便,先后将该厂的椎木原木三十五立方米、碎片机一台、椎木成品木材十四立方米、带锯一台卖给他人,后将该款用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国庆节前,被告人谭某先后三次共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十四立方米椎木原木运走卖给钟山县城厢宏发木器厂;先后四次共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十三立方米椎木原木运走卖给钟山镇X村附近的鲤鱼塘木材厂;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三立方米椎木原木运走卖给老桑拿浴对面的木材厂。国庆节后,被告人谭某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五立方米椎木原木运走卖给钟山县鱼种场旁边的腐竹加工厂;先后两次共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十四立方米椎木成品木材运走卖给在钟山县X区开酒厂的潘某;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碎片机的马达、带锯的马达卖给钟山西路修理店的龙某;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碎片机运走以废铁的价格卖给钟山县泰兴超市后面的潮源废旧收购站;将方成木材加工厂的一台已卖掉马达的带锯卖给钟山西路工商局附近小李某锯店李某的亲属。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卖的带锯一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碎片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椎木成品木材十四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5200元、椎木原木三十五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750元,合计人民币639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某陈述,证实他经营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该加工厂是以钟考的名字登记注册,厂址在钟山县城种猪场内。谭某从2011年5月左右开始至今在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工作。他不在加工厂时,谭某负责管理加工厂的日常工作。2011年9月以来加工厂因故停工,工人已放假回家。半个月前他有事回八步便将加工厂的事务交给谭某看守管理。11月7日,他回到加工厂时发现某工厂丢失带锯一台、碎片机一台、椎木成品木材十四立方米、椎木原木三十五立方米,谭某也不见踪迹。后来他通过朋友了解到厂里的设备和木材被谭某变卖给潮源废旧收购站、钟山县城厢宏发木器厂的小蒋、钟山镇鲤鱼塘附近的木材厂、在小蒋某近开加工厂的老板娘、开酒厂的潘某板。
2、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姐夫是开修理店的,叫他帮买一些旧的带锯。2011年11月2日,一名男子到他的店里出售一台没有电动机的带锯,双方谈好了价钱。11月5日,那名男子到他店里叫他去拉带锯,于是他和姐夫一起到钟山县X路的一家木材加工厂,他姐夫给那名男子人民币1800元后将带锯拉走。
经过辨认,李某辨认出谭某是出售带锯的男子。
3、证人游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经营潮源废旧收购站,地址在钟山县X路泰兴超市后面。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在种猪场内木材加工厂工作的年轻男子将一台旧机械运送到废旧收购站,以废铁的价格将旧机械卖给他。
经过辨认,游某辨认出谭某是出售旧机械给他的男子。
4、证人潘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在钟山县X区经营一家酒厂。2011年10月16日,彭某板的管理人员打电话给他说加工厂的工人要发工资,想把锯好的木材卖给他。10月17、18日,该名管理人员先后共将13.46吨木材运送到酒厂,将木材卖给他。10月19日,彭某板的管理人员向他借款人民币80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署名为“谭某”。
经过辨认,潘某辨认出谭某是出售木材给他的男子。
5、证人林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她在钟山镇鲤鱼塘附近经营鲤鱼塘木材厂。彭某板经常卖给她一些废弃的边角料和木糠,但最近半年来,是彭某板加工厂的一名年轻男子打电话叫她去拉边角料和木糠。最近一次是在10月的一天,这名男子将两吨多的原木拉到木材厂,将木材卖给她。
经过辨认,林某辨认出谭某是出售木材给她的男子。
6、证人杨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在彭某板的木材加工厂工作,老板不在加工厂时,谭某帮彭某板管理事务,有时也帮彭某板支付他们几名工人的工资。
经过辨认,杨某辨认出谭某是帮彭某板管理事务的男子。
7、证人董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她每个月在彭某板的木材加工厂工作七八天。2011年春节后,彭某板交代他们如其不在加工厂,有事就找小谭。还证实彭某板不在加工厂时,小谭某责安排他们和锯木头师傅的工作。
经过辨认,董某辨认出小谭某是谭某。
8、证人龙某证言,证实他在钟山县X路工商局附近经营钟山县大爽阿龙某动机维修店。2011年9月中旬,谭某带他到钟山县种猪场内的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卖给他从带锯上拆下的马达和从碎片机上拆下的马达。一个月后,谭某到他店里,用碎片机作抵押向他借款人民币3000元。
9、证人黎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在钟山县鱼种场旁边经营一家腐竹加工厂。2011年10月的一天,钟山县种猪场内的木材加工厂的男子拉了4.5吨木材到腐竹加工厂,将木材卖给他。
经过辨认,黎某辨认出谭某是出售木材给她的男子。
10、证人蒋某证言,证实他是钟山县城厢宏发木器厂的管理人员。2011年9月左右,谭某将3.5吨未加工的原木拉到木器厂,将原木卖给木器厂。他不在木器厂时,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收到谭某拉来的木材。
11、被告人谭某供述,证实他是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的管理人员,趁彭某老板不在,该厂停工无人上班而由他一人负责留守之便,于2011年国庆节前后一段时间,他先后将十四立方米椎木原木卖给在老桑拿浴对面的钟山县城厢宏发木器厂,将十三立方米椎木原木卖给鲤鱼塘木材厂,将三立方米椎木原木卖给在老桑拿浴对面的木材厂,将碎片机的马达、带锯的马达卖给龙某,将碎片机卖给潮源废旧收购站,将五立方米椎木原木卖给一家腐竹加工厂,将十四立方米椎木成品木材卖给在钟山县X区开酒厂的潘某,将已卖掉马达的带锯卖给小李某锯店小李某板的亲属。他将卖得的钱用于赌博,后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还证实他以前在木材厂称量一立方米木材约等于1.1吨。
12、钟山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营业执照、经营(加工)许可证,证实钟山县方成木材加工厂于2011年7月26日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加工)范围。
13、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带锯一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碎片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椎木成品木材十四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5200元;椎木原木三十五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750元,合计人民币63950元。
14、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案发现某的地点、方位。
15、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谭某借到潘某人民币800元;借到大爽维修店人民币3000元。
16、钟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1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并低价出卖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智利
人民陪审员曾宪和
人民陪审员朱德瑾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