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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沿东上公路行至滑县化肥厂处自东向北转弯时撞到公路外的警亭金属护栏上,造成车辆及金属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吕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19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已经对被撞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共计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乙证言,滑县公安局民警宋XX、裴X出具的证明材料,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对被损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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