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XX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唐XX的银行存款25972元整。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廖得兵
执行员邓程文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