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任西峡县林业局军马河林政稽查中队专职公益林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积极巡查,致使辖区X村林木被大量盗伐。经西峡县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队勘查,独阜岭村被盗伐林木蓄积达55.1978立方米,大河岗村被盗伐幼树2488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xx、李xx、郭xx、张xx、曹xx、李xx、赵xx、路xx、赵xx、曹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合同,西峡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