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绍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5)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