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X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