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吕某乙、葛某某、吕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现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吕某甲与上诉人吕某乙、葛某某、吕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某强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