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X村X村X组。
王某因与开封市X村X村X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法院的(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一,被上诉人村X村民梁保才和委托代理人吴天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村X组现没有负责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郭为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