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宇丰公司和省四建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六、上诉人省四建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衡、张留群,被上诉人华业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孙玲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