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X、老虎),男,51岁。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敏、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冒充河南省军区X区X路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名典布艺”商店,以大量购买薰衣草为名,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陈某从其同伙处大量购进薰衣草,骗取陈某人民币23040元。
二、2003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王XX(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冒充河南省军区X区X路X号附X号被害人晏某经营的“绿源超市”,以大量购买湿巾为名,取得了晏某的信任,后晏某从其同伙处购进梦达牌清脑醒目湿巾,骗取晏某人民币31000元。
三、2003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王XX冒充郑州市X路解放军电子技术学院军人,在郑州市X区X街X号被害人朱某经营的“花正洗化店”,以大量高价购进消毒液为名,取得了朱某的信任,后朱某从其同伙处购进88牌消毒液,骗取朱某人民币16800元。
四、2003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冒充河南省陆军预备役高炮师政治部军人,在郑州市X区X路X号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星河家园”休闲服饰商店,以其所在部队需要购进药物鞋垫为名,取得了张某的信任,后张某从其同伙处购买大量药物鞋垫,骗取张某人民币17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作案4起,诈骗人民币883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同案犯张某、王XX供述,被害人陈某、晏某、张某、朱某陈某,本院(2004)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八万八千三百四十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陈某人民币二万三千零四十元、晏某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朱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元、张某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