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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某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X,女,汉族。2011年6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X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XX某本市X路电子市场一楼电梯口向来此暗访的陕西省电视台记者X某出售淫秽光碟,记者遂以购买者的身份以46元的价格分两次购买淫秽光碟6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从市场一楼一个未出租的空闲柜台内查获黎XX某匿的淫秽光碟261张。经西安市公安局对267张光碟进行审查鉴定,均为淫秽光碟。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人X某证言,被告人黎XX某供述与辩解,收缴及扣押清单,鉴定报告,查获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黎XX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黎XX某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淫秽光碟无异议,但辩解现场查获的261张淫秽光碟不是她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XX某本市X路电子市场一楼电梯口向来此暗访的陕西省电视台记者X某出售淫秽光碟,记者遂以购买者的身份以46元的价格分两次购买淫秽光碟6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从市场一楼未出租的空闲柜台内查获黎XX某匿的淫秽光碟120张。经西安市公安局对126张光碟进行审查鉴定,均为淫秽光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举报情况说明、查获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6月8日,接陕西电视台新闻记者口头举报后,侦查人员在劳动南路旺园电子市场将涉嫌贩卖淫秽光碟人员黎XX某获,查获藏匿于该市场空柜台内红色袋子一个,内装涉黄光碟141张,黄色袋子一个,内装涉黄光碟120张及贩卖给他人的6张涉黄光碟,并将上述光碟予以扣押。

2、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在劳动南路电子市场一楼电梯口,一个中年妇女向其兜售了2张色情光碟,之后此人和另外一个妇女将其带到一楼一个空柜台,被抓的妇女从柜台内拿出一个黄袋子,从袋子里拿出几张黄碟让自己挑,另外一个妇女还拿来四张黄色光碟,自己就买下来。当时被抓的妇女说她俩是一起的,具体谁收的钱已经记不清了。这些过程有一部分自己已经录下来。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到劳动南路电子市场,经指认抓住先向自己贩卖黄碟的那个妇女,后押着妇女到一楼的空柜台,民警在空柜台搜,先搜出一个袋子,不是自己挑碟时的那个。民警又经自己指认从柜子搜出那个黄袋子。民警搜出的另外一个袋子之前自己没有看到,自己不能证实是被抓妇女的。

3、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关于光碟来源说明证实,2011年10月14日,侦查人员前往陕西省电视台新闻中心社会新闻部调取记者X某于6月8日在劳动南路电子市场偷拍的犯罪嫌疑人黎XX某卖淫秽光碟经过的录像资料,其主任介绍该录像已存于新闻网数据库,可以上网调取。民警随后从陕西省电视台新闻网上调取了该段录像并制成光碟随案。

4、劳动南路电子市场管理人员XX、XX某言证实,被派出所抓住卖黄碟的女子最近才在市场出现,没有在市场内租柜台,总是一个人背一个小包在市场一楼、二楼及楼梯闲转,碰见她,她也有意回避。派出所抓她时她给民警指了一楼的空房子,民警在那里搜出许多黄碟。

5、侦查机关提取笔录证实,对查获的黄色袋子内120张光碟及被告人黎XX某卖的6张光碟内容予以证实。

6、西安市公安局收缴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品单据及西安市公安局西公鉴字(03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扣押的267盘光盘均为淫秽物品。

7、被告人黎XX某供,证实其在劳动南路电子市场向记者贩卖6张黄色光碟,但辩称其余光碟不是自己的。

8、视听资料经当庭出示,其内容与证人强某证言一致。

9、被告人黎XX某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某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126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XX某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黎XX某辩解,查,根据证人强某证言及提供的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黎XX某其兜售淫秽光碟6张并将证人带到一个柜台让其在黄色袋内挑选淫秽光碟,因此被告人关于查获的黄色袋内所装淫秽光碟不是她的之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对侦查机关在搜查时查获的红色袋内所装141张淫秽光碟,因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人黎XX某有,故从被告人贩卖张数中扣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XX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谢玲

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阿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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