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X路北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报人无锡承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金属材料现货市场X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出票人为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金鑫煤炭运销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承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7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鞠忠
审判员黄国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