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黄XX、周XX、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曹XX,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告黄XX

被告周XX

被告朱XX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黄XX、周XX、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688元,退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