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曹XX,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告黄XX
被告周XX
被告朱XX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黄XX、周XX、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688元,退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