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商丘市X路“月轩网吧”上网时,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陈×发生口角、互骂,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友刘某亚(另案处理)将陈拉至商丘市梁园区X镇X村附近,将陈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系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被害人陈×陈述,证人刘××、张××证言,鉴定结论、本院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伤情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起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卢新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