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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X号

原告江某

被告何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XX自愿当庭给付原告江某4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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