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X号
原告张某
被告刘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自愿当庭给付原告张某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