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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1年9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到谢某某个人经营的渑池县X路盛达货运部担任送货员兼收款员,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20日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货款共计66810元非法占有,2011年9月23日李某欲携款外逃郑州,在三门峡西火车站被谢某某等人截住并拨打110陕县公安局原店派出所民警将其抓获,货款16700元被追回,余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皮某某的证言,书证谢某某报案材料,盛达货运部工作人员陈小伟证明及宁盼飞书写的事情经过,盛达货运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谢某某提供的郑州市盛达货运单、李某送货收款票据清单,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李某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豫西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渑池县X路盛达货运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6681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赵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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