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XX,男,39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罚金x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00八年四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5分,二00九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二0一0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被评为好档,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被评为较好档,三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被评为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元件串线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廖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唐爱民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