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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46岁。

委托代理人贾国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小川,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57岁。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乙诉称: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ⅩⅩ,现年7岁。由于被告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原告信任,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原告并多次出轨,与多名女子有染。双方经常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早日结束双方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曾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2012年3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原告此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海亮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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