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新马某。
原告齐某与被告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齐某于2012年4月16日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2474.5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审判员盛文武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