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甲、谢某、肖某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2年4月16日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