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茂林村。
委托代理人庄牛生,益阳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茂林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女儿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由被告自行选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其现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自由恋爱,2002年7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正月十一日婚生女孩李某。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由被告李某监护抚养成年,原告帅某自2012年4月起至李某18周岁止,每月负担李某生活费300元,李某的教育费与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原告帅某与被告李某各承担50%,原告帅某有探望李某的权利,被告李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原告帅某于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予被告李某现金40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帅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