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袁某某、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愿退还上诉人袁某某、魏某某8500元,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合计275元由上诉人袁某某、魏某某承担。
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