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0)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张瑛
代理审判员吕雪平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