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丁、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杨利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株洲市X区董家EX办事处解放村X栋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孙某丙所有,由被告孙某丙于2012年3月26日前给付原告孙某甲房屋折价款78000元;
二、被告孙某乙、孙某丁自愿将其各自所继承的房屋15%份额赠与被告孙某丙;
三、原、被告之父孙某楠死亡抚恤金25980元归被告孙某丁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原告孙某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杨利民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