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皮某,总经理。
被告湖南利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湖南利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湖南利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湖南利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