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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县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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