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
被告人金某,男。
被告人刘某乙,男。
被告人许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靳某等人对到临颍县X村抓捕涉嫌敲诈勒索的刘某乙的王某派出所民警进行围攻、阻拦和殴打,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执法民警车辆被围攻近一个半小时。王某派出所所长汤某某带民警及时赶到,被围攻的民警才得以解救。在这场暴力抗法过程中,执法民警王某、钮某及协警滕某、杨某、曹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钮某、滕某、杨某、曹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金某辩称,当天有个女的说派出所抓人哩,我过去看,见有人围攻警官,看见警官打人,我说你执法犯法,我投诉你,我要了纸和笔记了他们的警号。
被告人金某、刘某乙、许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13日下午,临颍县X镇派出所民警到王某镇X村抓捕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刘某乙。被告人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等人对执法民警进行围攻、阻拦和殴打,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执法民警及车辆被围攻进一个半小时。后王某派出所所长汤某某带民警及时赶到,被围困民警才得以解救。在这场暴力抗法过程中,执法民警王某、钮某及协警滕某、杨某、曹某均被围攻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钮某、滕某、杨某、曹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金某供述证实,俺村靳某华家饭店开业,我和李建昌,我叔金某及很多村民到饭店喝酒,听见有个女的吆喝着说派出所来抓刘某乙哩,我和李建昌、金某等人去到刘某乙家,我村的一群人围着穿警服的人撕扯,我大声吆喝派出所无权抓人,这是执法犯法,派出所是土匪恶露,不能让派出所的把人带走,我一边吆喝一边用纸和笔记穿警服的编号。一个警察拿摄像机录我,我很恼火,和两个工作人员撕扯了一会,我还吆喝派出所的人无法无天,咱一起去省里告状去。后来又来了一辆警车,看我吆喝的厉害,就把我带上了车,俺叔金某站在车后不让车调头,并扒开车门拽住我,派出所就把俺俩带上了车。
2、被告人金某供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下午,我和我村的群众都在靳某勤刚开业的饭店喝酒,有人吆喝说有人打架了,我从饭店出来看见我侄金某在和几个穿警服的人理论,听旁边的人说派出所抓刘某乙,金某拦住不让民警把李某某带走,我看见派出所的要把金某抓上车,我赶紧过去拽住我侄子金某,用身体撞那几个穿制服的人,随后拉住警车的门,不让民警把金某带走。
3、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有几个穿警服的王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到俺家找俺父亲,我拿了个铁锹堵住俺家的大门说谁敢进俺家我砍死他,派出所的人给我一张传唤证,我没有要,我父亲从屋里出来说跟派出所的一块走,这时已经围了很多人了,吆喝不让派出所的人把我父亲带走,领头的有刘某乙、靳某、许某、赵某。我父亲怕事情闹大主动愿意上车,有七八十个人围着派出所的人和车不让走。金某来回跑,嘴里骂着派出所的人是土匪,不能让他们走,还用笔记每个人的警号,大声吆喝去告状,后来派出所又过来一辆车把金某带上车,金某在车后不让车调头,拉住车门不让车走,有人说你还不快走,派出所的人该抓你了,我就悄悄跑了。
4、被告人许某供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中午,我们村X村新开业的饭店喝酒,有个妇女吆喝派出所在刘某乙家里打人了。我就马上喊了几个人冲进刘某乙家里,当时场面很乱,警察拿着传唤证,我在一旁大声喊“谁传唤我们,我们都不去”。一会更多的人围了上来,其中带头的有金某,他大声吆喝派出所的人是土匪,要组织村里人去上访。一阵混乱后派出所的录像机被打掉在地上,派出所又来了几个人把金某抓上车,金某看他侄子被抓就站在车后边不让车走,最后金某也被抓上车弄走了,派出所的人大概在我村被围了一个多小时。
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9月13日下午,我正在我村新开业的饭店喝酒,我闺女说“警察”来了,我从饭店出来看见派出所的去刘某乙家,我和当时喝酒的人一起跟了过去,我看见刘某乙拿着铁锨骂派出所的民警,并说今天谁进这门,我拍死他。随后院子里的人开始围攻民警,刘某乙从屋里出来说我上车,这时金某从人群中走出来,骂派出所的人,鼓动群众说派出所的打人了,民警是土匪,金某还用笔和纸记民警的警号和名字,并和刘某乙一起吆喝着各家各户出人到省里去上访。民警把金某弄上车准备走时,金某堵住车不让调头。
6、证人金某证言证实。王某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我家找到我丈夫刘某乙,我儿子堵住大门不让派出所的进,派出所的给我了一张传唤证,我丈夫从屋里出来说愿意跟派出所的人走,这时我家门口围了很多人,金某骂派出所的人是土匪恶霸,吆喝着让大家一起去上访,警车在路边停着走不了,我靠在警车车身上,过了半个小时又来了一辆警车,把金某带上车。
7、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最近我所正在办理一件敲诈勒索案件,今天中午我带领干警王某、钮某及协警邢某、滕某、杨某到闫楼传唤张某某,张某某上我们上车后又去传唤刘某乙,我们出示警官证和传唤证,刘某乙的儿子掂一木锨说,谁进我家弄死谁,并朝王某身上跺了一脚,刘某乙从屋里出来我们把刘某乙带上车,一个叫金某的煽动群众不让警车走,手里拿着笔和纸登记我们的警号,大骂派出所的无法无天、欺压百姓、是土匪。我赶紧给汤所长汇报,汤所长带领其他干警赶到现场,制止了领头妨害公务的人,金某阻挡警车不让走,其中几个村X村东头殴打,围攻一个多小时。
8、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下午,指导员王某带领我们五名干警到闫楼村传唤五名嫌疑人,第一个传唤张某某,他很配合我们的工作上了车。第二个到刘某乙家,我们出示了工作证,刘某乙儿子掂了一个铁锨,吆喝着谁敢进俺家,我弄死他。刘某乙从屋里出来,说我跟你们走,刘某乙儿子朝我腿上跺了一脚,许某大声吆喝派出所的打人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住了大门口,其中金某大声吆喝派出所的是土匪,不能让他们走,又跑到大街上吆喝,派出所的是土匪恶霸,知法犯法,鼓动围观群众,金某吆喝了一声打,群众就往我们身上乱打,把我的脖子和右胳膊抓伤了,所长汤某某带领民警赶到把金某带上了车,金某站在车后不让调头,拉住车门不让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围攻,我们才慢慢脱身。
9、被害人钮某陈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下午,指导员带领我们五名干警到闫楼传唤几名嫌疑人,刘某乙拿一把铁锨堵在门口,喊着谁敢进俺家门抓人我拍死谁,这时刘某乙家围了很多人,一个浑身酒气的男子说他是金某,你们民警打人,是土匪。刘某乙出来准备上我们的警车,金某上前吆喝人你们带不走不说,你们也走不了。并用笔和纸记我们的警号,煽动群众说家家户户出人去省里。把金某弄上车后金某堵住车不让调头,我过去拉他,他把我右手腕抓了一道血痕。
10、被害人赵某、曹某、杨某、滕某陈述均证实,2011年9月13日到闫楼传唤嫌疑人,闫楼村金某、金某等人暴力抗法,被殴打的事实经过。
11、临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钮某、杨某、曹某、滕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13日金某、金某被抓获;刘某乙于2011年9月14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被取保候审,许某于2011年9月26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辱骂、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多名民警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金某、刘某乙、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辩称公安民警打人,知法犯法。经查,王某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无证据证明有殴打和不当行为,金某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刘某乙、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家人已积极赔偿了五名民警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郭纪员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某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