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赵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