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双方即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给予被告张某经济帮助4000元(已兑现);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