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波,北京市洪范某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周应江,北京市立方(略)。
原审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周应江,北京市立方(略)。
原审被告北京交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周应江,北京市立方(略)。
原审被告同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周应江,北京市立方(略)。
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工出版社)及上诉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工出版社原审诉称:经建设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专有授权,该社对所出版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的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以及因出版而获得的版式设计权。而万方公司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标准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书籍,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库”内,并出售给原审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北工大)、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北京交大)和同济大学。该三所学校在其局域网内为公众提供该标准的浏览、下载服务。万方公司非法复制、汇编、传播该标准,北工大、北京交大和同济大学非法传播该标准,均侵犯了建工出版社对该标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专有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版式设计权。为此,建工出版社起诉要求万方公司、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要求万方公司在《法制日报》及其网站(www.x.com.cn)首页公开赔礼道歉;要求万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共计131元。
上诉人万方公司及原审被告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原审共同辩称:标准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某,建设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也无权授予建工出版社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等权利。建工出版社对于所出版的标准也不享有版式设计权。万方公司使用国家颁布的标准是合法的,并未侵犯建工出版社的著作权。即使构成侵权,责任也应由万方公司承担,北工大、北京交大和同济大学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综上,不同意建工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建设部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x—2005,其中第4.1.2、4.2.2、4.2.4、4.2.6、5.1.1、5.4.2(1、2、3、5、6)、5.4.3、5.4.5、5.4.8、5.4.9条为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建工出版社出版发行。建工出版社据此出版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单行本。
万方公司将建工出版社出版的该标准单行本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并提供给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在各自学校局域网内供用户浏览、下载。万方公司未就此征得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建工出版社对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局域网传播包含涉案标准在内的多个标准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2800元。此外,建工出版社还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
另查,1999年8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给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关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与有关行业标准专有出版权的函》中明确:“由我部主管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济定额等,其出版和发行工作我部均分别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两社的分工为:建设部系统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的经济定额等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国务院其它部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安装定额和项目评价方法和参数等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诉讼中,建工出版社还提交了一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关于我部标准定额出版发行工作职责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依据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由我部批准发布的标准和定额的著作权属我部所有,由我部授权出版标准定额的出版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准定额出版发行管理工作,具体是指我部将标准、定额的著作权专有授权标准定额研究所,由该所负责标准、定额的复制、汇编、网络传播以及出版发行等工作,标准定额研究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他人对相关标准进行复制、汇编、出版和网络传播。
2007年9月18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具授权书,载明:“附件中所列标准(以下简称‘该系列标准’)均由建工出版社专有出版,且本单位专有授权许可建工出版社对该系列标准进行复制、汇编和网络传播。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复制该系列标准的任何部分,或将该系列标准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汇编该系列标准,均必须事先征得建工出版社的书面同意。对于该系列标准被侵权后的维权工作,均由建工出版社负责,且建工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该授权书附件中的标准包括涉案标准。
1996年,建设部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在这两个规定中,对于工程建设标准的文本格式、标准的排列格式、幅图尺寸、字号、字体、封面和扉页格式等均进行了规范。
上述事实,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单行本、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关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与有关行业标准专有出版权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说明、授权书、《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内容,并不具有法规性质。而且,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因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符合作品的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某。建工出版社根据建设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授权,对该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以及专有的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的规定,本案所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只有专门列明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款均是推荐性条文,均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某。因此,建工出版社对该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享有的专有著作权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建工出版社许可不得复制、出版、汇编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标准。现万方公司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而将建工出版社出版的该标准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侵犯了建工出版社对该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享有的专有的复制、汇编的权利,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万方公司实施了出版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标准的行为,故建工出版社关于万方公司侵犯其专有出版权、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涉案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虽然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建工出版社所获得的专有的出版权利,也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但建工出版社对此享有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万方公司将该标准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的行为,在客观上仍然损害了建工出版社基于出版经营资格的独占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同时,由于涉案标准中既包括推荐性条文,又包括强制性条文,两部分内容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标准文本。因此,万方公司不仅应当停止使用涉案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亦应停止使用涉案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并就其未经许可使用强制性条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标准的内容、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各自的比例、万方公司的侵权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处。同时,万方公司还应赔偿建工出版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将根据赔偿数额的标准酌情确定。因赔礼道歉通常是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商誉的情况下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而万方公司的涉案行为仅侵犯了建工出版社的财产权利,故对于建工出版社要求万方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北工大、北京交大和同济大学局域网内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中含有涉案侵权标准,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就建工出版社所主张的版式设计权,原审法院认为,因建设部已经对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做出了具体规范,其中包括对于所出版标准的文本格式、标准的排列格式、幅图尺寸、字号、字体、封面和扉页格式等内容的规定。任何出版单位出版工程建设标准,均应依据该规范。因此,建工出版社不应对涉案标准单行本中文本格式、标准的排列格式、幅图尺寸、字号、字体、封面和扉页格式等版式设计内容享有版式设计权,其据此提出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二、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七百二十四元;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合理费用一百元;四、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建工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四项;全部支持建工出版社的经济赔偿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方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万方公司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建工出版社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审判决认定万方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建工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涉案标准的版式系建工出版社自行设计,万方公司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建工出版社享有的版式设计权;3、万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某广泛,严重影响建工出版社行使权利,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参照相关稿酬标准赔偿建工出版社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万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建工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建工出版社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某,建工出版社无权根据建设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所谓授权取得涉案标准的著作权或出版经营的独占性权利。万方公司使用公开发布实施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涉案标准无需经过许可,也不侵犯建工出版社的权益。
原审被告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同意上诉人万方公司的上诉主张。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为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建设部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建设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授予建工出版社,这既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同时也应认定是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万方公司未经建工承办设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标准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建工出版社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审被告北工大、北京交大、同济大学局域网内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中含有涉案标准,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万方公司关于建工出版社无权根据建设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授权取得任何民事权利或权益及万方公司使用涉案标准无需经过许可,也不侵犯建工出版社的权益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万方公司仅仅制作了含有涉案标准的数据库,并未实施上载该数据库并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万方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建工出版社对涉案标准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建工出版社关于万方公司侵犯其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部于1996年组织制定并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对于相关标准编写和出版的文本格式、标准的排列格式、幅图尺寸、字号、字体、封面及扉页格式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所有相关标准均应依据该规范某行编写。即使涉案标准在细节方面与上述规定载明的文本格式存在差别,该变化也是基于使用规定文本格式前提下的变化,并非新的版式设计。因此,建工出版社主张涉案标准的版式系其自行设计,并据此主张万方公司侵犯其版式设计权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建工出版社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标准的内容、万方公司的侵权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建工出版社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建工出版社提出的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参照相关稿酬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建工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并不具有人身属性,故其要求万方公司在《法制日报》及其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建工出版社和万方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25元(已交纳),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