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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利用在“新郑市论坛”中版主的身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用假名“周某话”发帖,在骗取网友的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3000元、张XX现金2000元、张1X现金7000元,骗取胡x元现金购买的游戏币,后将骗得的现金挥霍。

另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赔现金13200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诈骗数额为13200元,对周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周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2、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周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周某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云锋

二Ο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西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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