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二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阔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阔某伙同他人撬门进入开封市X区卫生服务站内,盗窃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经鉴定,该电视价值人民币207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证物照片、被害人李XX报案材料及陈述、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抓获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二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