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4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份,被告人与嘉禾县煤炭局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合同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被告人2006年8月被安排到嘉禾县X镇月头岭煤矿驻矿,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2007年元月份,月头岭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在超深越界范围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施工,且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告人作为驻矿安监员,对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致2007年1月3日11时08分,月头岭煤矿在违法违规生产过程中,-18m水平西一回采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6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阳××于2011年10月14日主动到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张××、雷××、雷××、证人雷××的证言;书证《关于嘉禾县X镇月头岭“1.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2006年12月8日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指令书、采矿许可证、嘉禾县煤炭局证明、驻矿安监员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到案情某说明;嘉公刑技法检字(2007)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阳××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认罪态度以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黄建龙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