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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夏XX、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侯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夏XX。

被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夏XX(本案被告,系被告冯XX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XX、冯XX自愿在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利息人民币39万元(计算至2012年4月底止,余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日止),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二、如被告夏XX、冯XX未在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原告陈XX本金及利息则自愿支付原告陈XX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70元,被告夏XX、冯XX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人民陪审员毕丰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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