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廖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廖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廖某给付原告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16000元;
二、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195元,申请保全费255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