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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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