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