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凤溪)北青公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615B。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615A。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科技公司)、被告爱帮聚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汉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爱帮科技公司和被告爱帮信息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涛公司诉称:大众点评网(x.com)创建于2003年4月,主要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本地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商户介绍及点评信息,主要通过为用户和商家架设点评和沟通的桥梁,提供团购、优惠券推广、会员卡、广告宣传、关键词竞价排名、与第三方网站合作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原告是大众点评网的网站所有者和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中的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家和服务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进而为原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告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是爱帮网(x.com)的经营者。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构成同业竞争。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爱帮网长期实施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爱帮网大量复制原告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巨大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被告通过网站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被告的上述宣传没有任何依据,属于虚假宣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性大,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相关公众和合作伙伴受其虚假宣传影响,必然降低与原告交易的机会,势必造成原告市场占有率下降,进而受到声誉和经济损失。原告多次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爱帮网(x.com)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爱帮科技公司辩称:1、本诉是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当驳回。2、原告就诉称的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我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提供商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我公司并未实施原告诉称的复制网站内容行为,我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属于生活搜索服务。我公司采用的服务模式是生活搜索服务行业的通用模式,符合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公司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并非虚假宣传。4、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爱帮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爱帮网无关,其他同爱帮科技公司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爱帮科技公司反诉称:我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爱帮网(www.x.com)是我国著名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网站,服务内容主要涵盖与用户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交通便利等相关的多个服务类别,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自2007年创立以来,爱帮网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生活信息搜索服务,并为实现网站支撑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网站市场推广营销、提升用户体验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成本。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www.x.com)的经营者,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但汉涛公司一直毫无依据的在大众点评网对其网站个人用户、招聘对象、合作伙伴等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的内容,亦即一直通过实施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对我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导致相关公众用户和合作伙伴受到其虚假宣传的影响,从而对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怀疑,并最终影响我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反诉被告在大众点评网(www.x.com)首页明显位置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汉涛公司辩称:我公司的宣传内容均来自第三方实体的客观数据和评价,且获得过众多权威奖项。我公司与众多一线厂商签订的内容合作协议,反映了我公司网站的内容最丰富、全面。爱帮科技公司号称最大的点评网站,却有众多内容来自我公司网站。我公司宣传的内容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事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爱帮科技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双方网站主体身份的事实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域名x.com),其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推介,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也可以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
爱帮科技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域名x.com),其经营模式是为网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询,并可获取其他用户的评价和体验。
汉涛公司认为爱帮信息公司也是爱帮网的经营者,并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其中:前程无忧网(www.x.com)显示有爱帮信息公司的招聘广告,网页下方显示“公司网站://www.x.com”字样;科技资讯网(www.x.com.cn)显示有“爱帮网遭江苏移动侵权源自爱帮机器人”一文,文中含有投诉函,投诉内容为爱帮网遭江苏移动侵权,投诉函落款为爱帮信息公司。庭审过程中,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均称:爱帮科技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爱帮信息公司只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不是爱帮网的经营者;汉涛公司不能证明前程无忧网和科技资讯网上的内容是爱帮信息公司发布的。
二、关于双方网站内容及经营模式的事实
(一)关于大众点评网及服务条款
大众点评网设置有美食、休闲娱乐、购物、丽人、结婚、运动健身、酒店、生活服务等栏目,并在不同城市设置分站,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服务。用户在大众点评网查找到商户名称后,可以看到基本信息(商户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时间、乘车路线等)、商户简介、用户点评等。大众点评网设置有广告。
大众点评网根据注册会员添加点评、商户、图片的数量、时间等赋予其数量不等的贡献值和D币,其中:贡献值表明会员等级,D币是可以在大众点评网进行礼品兑换或参与其他活动的“站内货币”。
2009年11月20日,经汉涛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大众点评网首页,点击进入该网站的网友注册栏目,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汉涛公司,用户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正式会员并使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会员同意并明确了解上述条款,不将已发表于本站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他网站(及媒体)使用。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未经汉涛公司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文字作全部和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和链接。否则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大众点评网要求各搜索引擎遵循行业规范,即“拒绝x访问标准”,否则将视为抓取行为是对我网站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侵犯,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网站利益。
(二)关于爱帮网及“免责声明”
爱帮网设置有餐饮美食、地方菜系、休闲娱乐、美容健身、医疗卫生、银行服务、出行游玩、教育培训、购物广场、便民服务、专业机构、汽车服务等栏目,并在不同城市设置分站,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服务。用户在爱帮网查找到商户名称后,可以看到基本信息(商户名称、地址、网址、营业时间等)、商户简介、用户点评等。爱帮网设置有广告。
爱帮网上展示的用户点评中,既有本站注册用户发表的内容,也有其他网站(如大众点评网、饭统网、新浪网等)注册用户在其他网站发表的内容。
点击爱帮网首页的“使用爱帮前必读”,打开的页面显示“免责声明”,包括如下内容:“您通过使用爱帮提供的搜索服务而获得的任何由第三方制作或提供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爱帮公司对其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使用或依赖第三方提供内容或服务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爱帮也不负担任何责任。您通过爱帮搜索服务获到的任何第三方制作或提供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是根据您键入的关键字自动搜索获得并生成的,不代表爱帮赞成其内容或立场。一切因使用爱帮(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第三方内容所进行的任何点评留言)而可能导致之任何意外、疏忽、违约、名誉或商誉诽谤、版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侵犯及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方式的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爱帮公司对其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网站如果不想被爱帮收录(即不被搜索到),应该遵照互联网行业惯例在其网站中用机器人除外协议(x)加注拒绝收录标记,否则,爱帮将视其为可收录网站。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爱帮搜索到的第三方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及时向爱帮公司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情况证明。爱帮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依法尽快停止对相关内容的收录。”
(三)关于网站内容相似度
爱帮网使用了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部分内容,在用户点评内容上方均注有发布者昵称和“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及链接标识。
1、商户简介
比较爱帮网展示的商户简介内容(以下简称爱帮版)和大众点评网的点评简介内容(以下简称大众点评版),可见:
(1)大众点评版栏目名称一般为“点评简介”,爱帮版栏目名称一般为“商户简介”,但内容都是对商户的简要介绍。
(2)两者内容基本相同。
以(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为例,爱帮网、大众点评网对“小爽酸菜鱼(石鼓路店)”的商户简介分别在公证书35页、43页。
大众点评网对“小爽酸菜鱼(宁海路店)”的“点评简介”显示:“大学边上的小馆子,‘很有名气’。他家的酸菜鱼,‘口味重’,‘鱼片嫩滑’。价格‘便宜’,量也‘实在’,‘一段时间不去就特别想’。生意‘太好’,服务也‘总是跟不上’。不过,现在好像东西‘退步很大’,‘没有以前那么好吃了’,而且‘分量也比以前少了’。冲着名声可以‘去吃个热闹’。”爱帮网对“小爽酸菜鱼(石鼓路店)”的“商户简介”显示的内容相同,甚至连其中空格的位置和数量也完全一致。
2、用户点评
比较爱帮网展示的源自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内容(以下简称爱帮版)和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用户点评内容(以下简称大众点评版),可见:
(1)除将大众点评版评论中的个别词汇、短语、单句替换为“…”标记外,爱帮版与大众点评版评论内容基本相同。
以(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为例,爱帮网、大众点评网对“麻辣诱惑(君太店)”的用户点评分别在公证书285-290页、291-332页。现举例说明:
例1,“比格费斯”的评论。
①“比格费斯”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评论主文为:“麻辣诱惑一贯的风格,菜品非常合口味,麻辣鲜香,回味悠长……现在基本上属于一看到麻辣诱惑的招牌就有一种兴奋感,五脏六腑都泛着强烈进食欲望!麻辣诱惑是我在北京唯(为)数不多没有吃腻的店之一,有一两周某去吃就馋得慌……”(公证书第327页)。
②爱帮网展示的“比格费斯”评论内容为:“麻辣诱惑一贯的风格,菜品非常合口味…回味悠长……现在基本上属于一看到麻辣诱惑的招牌就有一种兴奋感,五脏六腑都泛着强烈进食欲望!麻辣诱惑是我在北京唯(为)数不多没有吃腻的店之一,有一两周某去吃就馋得慌……”评论上方显示有“比格费斯,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及大众点评链接标识。
比较①和②可见,爱帮版和大众点评版的区别,仅在于把“,麻辣鲜香,”替换为“…”,其他内容并无分别。双方甚至存在相同的错误表达,如大众点评版将“为数不多”误写为“唯数不多”,爱帮版亦然。
例2,“x”的评论。
①“x”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评论主文为:“店里的人气很旺,每次都要排队,环境还可以。麻辣香锅鱿鱼是我的最爱,很好吃,周某的朋友也都喜欢这道。蟹黄某腐也很不错!酸梅汤喝起来很划算,哈哈~”(公证书第328页)。
②爱帮网展示的“x”评论内容为:“店里的人气很旺,每次都要排队…麻辣香锅鱿鱼是我的最爱,很好吃,周某的朋友也都喜欢这道。蟹黄某腐也很不错!酸梅汤喝起来很划算,哈哈~。”评论上方显示有“x,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及大众点评链接标识。
比较①和②可见,爱帮版和大众点评版的区别,仅在于把“,环境还可以。”替换为“…”,其他内容并无分别。双方甚至对“!”、“~”等特殊符号的使用也完全相同。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对上述情形的存在并无争议,但称上述情形是爱帮科技公司所做的搜索和摘要,具体陈述为:“凡是带三个点的,都是我们做的摘要。爱帮网希望给点评带来流量,但也希望提供的是摘要而非全部。摘要是随机生成的。我们搜索对方的全部内容都带有三个点,我说的摘要都是这种摘要。”合议庭随即询问:“搜索应当不改变被搜索的内容,爱帮为何要改成三个点的省略号”二被告称:“这是技术方面的一个表现,是随机从网站页面中节选,没有规则。三个点的省略号都是显示搜索结果的摘要。”
(2)爱帮网展示的用户点评中,源自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占有较大比例。
以(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为例,爱帮网展示的对“金钱豹国际美食百汇(王府井店)”的用户点评中:
①用户点评第1页(公证书第104-107页)共有10条评论,其中1条为爱帮网注册用户发表,6条显示“在大众点评发表”,2条显示“在life.x.com.cn发表”,1条显示“在饭统网发表”。
②用户点评第2页(公证书第113-117页)共有10条评论,其中1条显示“在life.x.com.cn发表”、9条显示“在大众点评发表”。
③用户点评第3页(公证书第122-125页)共有10条评论,其中1条显示“在饭统网发表”,9条显示“在大众点评发表”。
3、用户通过手机上网,从wap.x.com网站下载安装爱帮网手机客户端程序后,也可查看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
(四)关于爱帮网、大众点评网和其他网站搜索情况的比较
爱帮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提供的是垂直搜索服务,符合搜索服务行业的通用展示模式,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1、www.ditu.x.cn网站网页打印件,从中可见该网站对“翔达国际商务酒店”提供的搜索结果页面展示有“翔达国际商务酒店”、“麦当劳新王府井餐厅”的详细资料和用户点评,部分内容也源自大众点评网。对此,汉涛公司称与www.x.cn的经营者签有内容许可协议,但未许可爱帮科技公司使用。
2、分别在大众点评网、爱帮网、百地通网站(www.x.cn)百度网(www.x.com)、搜狗网(www.x.com)搜索“苏浙酒楼(国贸店)”,可见:爱帮网展示有简介和123条用户点评,部分点评来自大众点评网,部分点评来自百地通;百地通网站展示有联系方式和7条用户点评;大众点评网展示有商户简介和95条用户点评;百度网和搜狗网均展示有与“苏浙酒楼(国贸店)”有关的摘要信息。
3、爱帮网载有《爱帮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其中包括如下内容:爱帮向客户提供在爱帮网开展“爱帮秀”、“爱帮金榜”、“爱帮通”等服务,客户向爱帮支付服务报酬。
4、网易(www.x.com)“网易》科技频道》互联网》正文”位置载有“腾讯搜搜将爱帮网列为旗下产品或已投资”一文。汉涛公司称该文为爱帮科技公司获利的证据,爱帮科技公司称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双方宣传的事实
大众点评网在“关于我们》公司简介”等处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
爱帮网在“关于爱帮》爱帮简介”中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宣传行为均予认可,均称自己的宣传行为有事实依据,均指对方为虚假宣传。
四、关于双方获奖、评价和地位的事实
(一)获奖情况
1、汉涛公司及大众点评网。
汉涛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及大众点评网获得的部分奖项证书:“2008-2009中国最佳成长互联网企业奖”(评奖机构:艾瑞咨询集团)、2008年中国商业网站百强餐饮服务类第一名”(评奖机构:互联网周某)、“2007年度最佳web2.0网站生活社区类”(评奖机构:艾瑞咨询集团)、“2007年度中国100快公司快速成长公司”(评奖机构:商务周某)、“2007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评奖机构:x)、“2007年中国商业网站百强生活服务行业第一名”(评奖机构:互联网周某)、“2007第一财经中国创业投资价值榜最具投资潜力企业x”(评奖机构:第一财经日报纵横合力)、“2008(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价值榜最具投资潜力企业x”(评奖机构:新传媒集团、纵横合力、x、新浪财经、CCTV证券资讯、x)、“2009(第三届)中国创业投资价值榜最具投资潜力企业x”(评奖机构:纵横合力、x、每日经济新闻、CCTV证券资讯、x)、“上海市第四届优秀网站评选活动优秀生活类网站”(主办单位:上海市信息服务业协会、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管理协会、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上海市信息学会、上海市网络文化协会)、“上海IT青年十大新锐”(主办单位:团上海市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青联发起,并联合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文广集团、文汇报、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年报社、IT时报社等)、“首届中国优秀手机网站100佳评选最佳生活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对此,二被告认为:上述奖项证书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不排除通过利益关系获得,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
2、爱帮科技公司未提交奖项证书类证据。
(二)媒体报道
1、汉涛公司及大众点评网。
汉涛公司提交了与大众点评网有关的大量媒体报道,其中:绝大部分为积极评价和正面报道,大量媒体称其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生活消费指南网站”、“中国顶级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最受用户欢迎、最常用的网络应用”等;也有少量负面报道,如“大众点评网公正性受质疑被指评论常无故被删”等。对此,二被告认为:媒体报道不是第三方的客观评价,而是第三方引用汉涛公司不正当介绍的内容,是汉涛公司虚假宣传的结果而非依据。
2、爱帮科技公司未提交媒体报道类证据。
(三)行业地位
1、汉涛公司及大众点评网。
(1)汉涛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宇达电通有限公司、江苏华科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意图证明汉涛公司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对此,二被告认为:汉涛公司与上述公司签约不能证明其影响力大,也不能证明其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
(2)汉涛公司提交了部分照片,主要内容为:汉涛公司参加部分展会的照片;国家领导人与汉涛公司员工谈话的照片;与汉涛公司有关的图书照片。
(3)汉涛公司提交的cn.x.com网站对大众点评网的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大众点评网网站流量排名585、CN的流量排名88、反向链接2210。
2、爱帮科技公司及爱帮网。
汉涛公司提交的cn.x.com网站对爱帮网的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爱帮网网站流量排名1528、CN网站流量排名253、反向链接678。
3、大众点评网、爱帮网及其他网站比较。
(1)爱帮科技公司称爱帮网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公交、银行、汽车的信息搜索服务,而大众点评网不提供上述服务。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爱帮科技公司主张的此项事实属实。
(2)爱帮科技公司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和图吧网(www.x.com)网页打印件显示:分别在双方网站搜索栏内输入“娱乐”(在北京查找)进行搜索,大众点评网显示“x”条搜索结果,图吧网显示“共x条信息”。
(3)爱帮科技公司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和地图网(www.x.com)网页打印件显示:分别在双方网站搜索栏内输入“生活服务”(在北京查找)进行搜索,大众点评网显示“x”条搜索结果,地图网显示“共x条结果”。
(4)爱帮科技公司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和图吧网(www.x.com)、地图网(www.x.com)网页打印件显示:分别在各方网站搜索栏内输入“餐馆”(在北京查找)进行搜索,大众点评网显示“共x家餐厅”,地图网显示“共x条结果”、图吧网显示“共x条信息”。
对于上述(2)、(3)、(4)项,汉涛公司称其与地图网、图吧网类别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且地图网、图吧网实际上不能完整展示所有搜索结果。
4、赶集网(www.x.com)、58同城网(www.x.com)均提供分类信息搜索服务,其中包括生活服务类信息搜索服务。
(四)餐馆指南
自2005年起,上海文化出版社先后出版了《2005/2006南京餐馆指南》、《2007上海餐馆指南》、《2007杭州餐馆指南》、《2007广州餐馆指南》、《2007中国最受欢迎餐馆》。2008年,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了《大众点评网中国餐馆指南2008》。上述图书除《大众点评网中国餐馆指南2008》署名为“作者:大众点评网”外,均署名为“主编:大众点评网”。图书中特别申明:“我们尽了最大努力收集和确认相关的餐馆信息,但不能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书中对餐馆的评分和介绍等全部来自大众点评网上网友提供的点评资料,并不代表大众点评网和本书编者的意见,故所有内容只能仅供参考。”上述图书对相关城市的餐馆进行了介绍,包括餐馆名称、地址、电话及相应的评价及在大众点评网上相应地址。
五、关于双方交涉的事实。
2007年11月22日,汉涛公司向爱帮科技公司送达了《法务公函》,称爱帮网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享有权利的内容,要求爱帮网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
2007年11月28日,汉涛公司再次向爱帮科技公司送达《法务公函》,称对回函持有异议,要求爱帮网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
2008年1月7日,汉涛公司继续向爱帮科技公司送达《公函》,要求爱帮网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
2009年9月28日,比特网(www.net.x.com)报道称:大众点评网再发声明要求爱帮网公开身份标识,使得任何不愿被爱帮网“垂直”搜索的网站得以屏蔽爱帮的“爬虫”。
2009年11月15日,爱帮科技公司回函称:1、爱帮为网民提供的系搜索引擎服务,其搜索结果展示模式符合搜索引擎及业内通例,不存在复制点评网内容的行为;2、关于贵司是否享有对点评网内容著作权问题,双方此前诉讼法院已有定论,此处不再赘述。如果贵司希望爱帮断开贵司享有著作权的链接,请贵司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提供具体的侵权URL地址及贵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明。爱帮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将依法处理;3、爱帮目前的搜索引擎服务完全遵循互联网行业惯例,爱帮也只遵循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超出相应法律规定我们没有义务执行或配合。
庭审过程中,汉涛公司明确要求二被告提供拒绝搜索的x标记等技术信息。合议庭随即询问二被告是否同意提供,二被告代理人表示需要庭后征求委托人意见,但迄今未见答复。
汉涛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372元、(略)费x元、光盘制作费150元、拍照冲印费242元、差旅费9046.3元、翻译费3600元。
爱帮科技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六、其他事实。
2008年4月,汉涛公司曾以爱帮科技公司侵犯该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本案现有证据亦仅能证明其著作权归用户与被上诉人共同享有,据此,汉涛公司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汉涛公司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不应予以受理。(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汉涛公司的起诉。
2010年1月,汉涛公司再次以爱帮科技公司侵犯该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爱帮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该判决书附表所列内容,并赔偿二万五千元。爱帮科技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案现在二审审理程序之中。
七、不予认证的证据
1、原告提交的x.和x签订的《x》(内容许可协议),无证据显示其签署地在中国境内,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二被告不予认可。
2、原告提交的58同城网、赶集网的搜索结果和网页打印件,超出举证期限,二被告不予质证。
3、二被告提交的www.x.com网站网页打印件主要内容为英文,未经翻译,原告不予认可。
4、二被告提交的www.x.com、www.x.com网站网页打印件内容为英文,未经翻译。
以上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本院不予认证。
上述事实,有汉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餐馆指南、裁定书、公函、回函、(略)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合同、照片、票据;爱帮科技公司和爱帮信息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起诉状、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涉及问题较多,下文分类论述。
一、程序方面
(一)本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案、(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都是以大众点评网上不同部分的商户简介、用户点评为事实审理范围,以著作权侵权为案由审理范围。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是其针对被告整体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虽然(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已判决爱帮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x元,但该判决已明确限定:审查范围以汉涛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为限,停止侵权以判决书附表为限。另外,(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案裁定驳回了汉涛公司的起诉。因此,与(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案、(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相比:1、本案案由不同;2、除(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汉涛公司提交的对比表及该案判决书附表中的内容外,本案本诉原告指控的爱帮网整体经营模式、整体经营行为中还存在大量的未审理内容,事实范围差别较大。对于前述未审理的内容,汉涛公司有权另行起诉。对于(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汉涛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中未获法院支持的部分,汉涛公司有权以不同案由重新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古老的法律原则,它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被告因同一行为受到双重惩罚,避免原告因同一行为获得双重利益。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审理本案不致出现双重受罚或双重获利的不公平局面。因此,汉涛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本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判决书已就其附表内容判决爱帮科技公司赔偿x元,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会予以考虑。如最终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则会在赔偿数额上相应酌减。
(二)爱帮信息公司是不是爱帮网的经营者
爱帮信息公司不是爱帮网的备案主体,爱帮网上也没有显示爱帮信息公司是网站经营者。虽然部分网站显示爱帮信息公司为爱帮网发布招聘广告、发送投诉函件,但此类网站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证明。鉴于爱帮信息公司否认其是爱帮网的经营者,也不认可其为前述网页内容的发布者,汉涛公司仅凭网页打印件而主张爱帮信息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三)汉涛公司能否成为本诉原告
二被告辩称汉涛公司对诉称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无权提起本案之诉。对此本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侵权之诉对权利人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侵权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原告享有完整权利、独占权利、排他权利或得到权利人同意起诉的明确授权。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如果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其他的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即有可能在竞争利益上受到损害,受害的经营者即产生诉权。比如: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均有权起诉,并不要求权利的完整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点评和商户简介,是汉涛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吸引用户注册、发表或搜集、整理而来,能为汉涛公司带来合法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给予保护。因此,无论汉涛公司对诉称内容是否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汉涛公司均有权提起本案之诉,可以成为本诉原告。
二、实体方面
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都是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的网站,爱帮科技公司和汉涛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一)爱帮科技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总体定性
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都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其网站展示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并进而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爱帮科技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爱帮科技公司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关于垂直搜索和摘要
垂直搜索是一种专业搜索引擎,该搜索服务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搜索,通常针对的是某一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的特定信息,如餐饮信息、旅游信息等。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行业网站。此种服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问题。爱帮公司辩称其系垂直搜索,从技术上分析具有较高可信度。但是,垂直搜索在实施过程中仍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垂直搜索引擎技术客观上会为网络用户提供更为准确的搜索服务,会促进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因此该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垂直搜索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
爱帮网使用的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内容中,商户简介和大众点评网完全一致,用户点评和大众点评网也没有实质性区别。通过爱帮网,用户可直接获取商户简介的全部内容和用户点评的绝大部分内容,基本实现获取信息的目的。虽然爱帮网注有“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和链接标识,但爱帮网已对全部商户简介内容和绝大部分点评内容进行了充分展示,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版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
爱帮网对商户简介的展示是原文展示,不可能属于摘要。爱帮网对用户点评的展示,除将个别词汇、短语、单句替换为“…”外并无其他改动,甚至连错别字和特殊标点符号都保持原样,也不属于摘要。因此,爱帮科技公司辩称其只是技术性的“摘要”,不合常理。
汉涛公司曾发函要求爱帮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明确要求爱帮科技公司提供拒绝搜索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但爱帮科技公司至今未提供此类技术信息或方案,足见其具有持续使用的主观故意。
因此,爱帮科技公司关于垂直搜索和摘要的抗辩依据不足。爱帮科技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爱帮科技公司、汉涛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使用最高级形容词自我宣传的经营者,一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被告,就要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分证据,从而背负极为沉重的举证责任。
爱帮科技公司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应为其上述宣传行为提供充分依据。虽然爱帮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网站对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及其他网站的业务评价和比较情况等证据,但上述网站的中立性、数据真实性、结论权威性等均有待进一步证明。现爱帮科技公司不能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足证据,本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爱帮科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同样应为其上述宣传行为提供充分依据。虽然汉涛公司提交了部分奖项、证书、媒体报道、照片、合同、网站比较信息、图书等证据,但是评奖机构、媒体报道评论、网站比较信息的中立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证明,媒体报道评论和汉涛公司自我宣传之间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证明,照片、合同、图书等也不能成为其宣传内容的充分依据。因此,汉涛公司也不能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足证据。本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同理认定汉涛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三)法律责任
爱帮科技公司在爱帮网上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属于不正当竞争。爱帮科技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所受损失。汉涛公司索赔900万元,数额过高,证据不足,本院不能全部支持。鉴于双方均未就赔偿数额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爱帮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汉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爱帮科技公司应一并负担。
爱帮科技公司和汉涛公司虚假宣传,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双方均应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消除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和消除影响的方式由本院酌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爱帮网(www.x.com)使用源自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停止虚假宣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爱帮网首页(www.x.com)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十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首页(www.x.com)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二万一千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万五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七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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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王海霞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付玉
书记员王栖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