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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石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刘某乙于2012年6月23日前给付石某4000元。

此外,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振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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