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男。
被告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