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支某。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支某与被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支某以本案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支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XX支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