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和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追加房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周某。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罗华松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