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陈某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以被申请人陈某玲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陈某玲为失踪人。
经查,陈某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X村,身份证号(略)X,与申请人陈某系父女关系。陈某玲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某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玲于2009年2月离家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但仍无音讯,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陈某请求宣告陈某玲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玲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某为失踪人陈某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翟国强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