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
原告刘某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某、范某某。
被告周某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丁1。
原告周某乙、刘某丙诉被告周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乙、刘某丙于2012年1月6日以自愿与被告周某丁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周某乙、刘某丙负担。
审判长刘某丙炎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丙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