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林某原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林某原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林某原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荣,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佛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中队长。
上诉人陈某某、林某、林某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等三人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X号《关于处理交通道路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潘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