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晚9时许,胡某因家庭琐事将妻子杨xx打伤,杨xx的大哥杨某某闻讯后赶到胡某家中,将胡某右耳鼓膜打穿孔。经法医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胡某、杨某x、杨某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帮扶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