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男。
被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朱孝明,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AA,男。
被告谢BB,男。
被告谢CC,男。
被告谢DD,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周XX、谢AA、谢BB、谢CC、谢D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