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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周XX、谢AA、谢BB、谢CC、谢D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男。

被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朱孝明,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AA,男。

被告谢BB,男。

被告谢CC,男。

被告谢DD,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周XX、谢AA、谢BB、谢CC、谢D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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