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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3时许,高某某与王某戊在安阳市X村一修理门市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赶到现场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之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23时许,高某某酒后到安阳市X村路段王某戊所开的车辆修理门市与王某戊等人发生打架。民警赶到现场欲将高某某带走处理时,被告人李某甲与随后赶到现场的李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和拉扯,被告人李某甲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李某乙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5日晚上,王某戊的女儿让其过去,说有人在门市上打架,其到现场见高某某与王某戊发生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言语不和,其一方想把高某某往警车上推,李某乙他们不让,其打了李某乙一耳光。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其听说高某某在郑家村挨打了,和李某丙一起到现场,见两个警察拦着郑家村的人,高某某在警车门口站着,王某戊、李某甲还有郑家村的一个人蹦着往前要打高某某,其劝他们别打,并拦李某甲,李某甲朝其右脸部打一耳光。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得知李某己、高某某在王某戊的门市上打架,就叫上李某甲喜(李某乙)一起到那里。当时民警已经到了,高某某和王某戊等人对骂,王某戊、李某甲等人想打高某某,其拦开了。李某乙拦李某甲时,李某甲继续打高某某,其中一巴掌打在李某乙的脸上。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己、王某丁等人酒后路过王某戊的修车铺时,想进去修车并拍了七八下门,王某戊开门后和其对骂并打起来,王某戊还打电话叫人,过来的两个人对其殴打。民警来后,其见李某乙、李某己也在警车旁,其骂王某戊,李某乙劝其别骂了。王某戊一方的两个男的过来对其殴打,李某乙去拦他们,对方一个胖的打了他一耳光。

5、证人王某戊、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汽车修理部外间的门被人跺开,高某某(高某某)酒后到门市内闹事,对其二人和家里其他人殴打,其让女儿报了警。民警来后要把高某某往车上带,王某戊和李某甲帮民警把高某某往车上推,李某甲喜朝王某戊的头上打了一拳,被民警制止。

6、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和高某某酒后想到王某戊的门市修车,与王某戊一家发生争执,王某戊叫来的人打高某某。民警来后拉高某某往外走时,郑家村一个胖子(李某甲)不让走,高某某还没上到警车上时,李某丙、李某乙也来了。郑家村的人打高某某,李某乙去拦,被对方那个胖子打了一耳光。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王某戊的门市时,高某某等人进来闹事,民警让高某某上警车时,他一直反抗,在车里还骂王某戊。

8、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路过王某戊的门市时,见有人打架,李某乙在拦架时被李某甲打了一耳光。

9、证人王某戊甲(王某戊女儿)证言证实,有人到其家门市上闹事,对其父亲拳打脚踢,其找李某甲过去劝架。

10、民警刘某甲、赵某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其二人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郑家村东一修车门市,高某某在门市闹事,其二人将他带走时,王某戊一方不让走,让在现场处理。后高某某的家人和李某乙赶来,让再调解一下,正在调解时,高某某骂起来,双方矛盾激化,王某戊一方一个叫李某甲的打了李某乙一耳光。

11、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鉴定和照片,证实其受伤部位和伤情程度。

12、民事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被抓获经过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可查。

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故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核其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的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戊印

代理审判员陈某馨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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