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亮辉,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答辩期内,被告于200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被告在洛阳市涧西区X路景春苑小区租房长期居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伊川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焦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杨某欣
审判员刘东亮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