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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某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

被告胡某(曾用名胡X),女。

原告侯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收案并予立案,于2011年9月14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侯XX。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越轨行为,曾表示彻底悔改,但现在仍与老情人私下联系,关系反常。被告于2008年把小孩扔给原告父母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给原告联系。原告曾于2010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某不准离婚。判某后,双方一直无法沟通。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以上。要求:一、判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胡某未答辩。

原告侯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某书1份,判某:不准原、被告离婚;2、郑X、尹XX、张XX的证明材料各1份,均证明被告胡某于2009年上半年外出至今未归;3、胡某的保证书(复印件);4、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被告胡某未举证。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胡XX(曾用名胡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婚后有不轨行为,且写保证书后仍不悔改。曾于2010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0年12月判某不准双方离婚。本院判某后,被告在外打工至今未归,双方过着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原告认为被告婚后有不轨行为且不悔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侯某诉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求,因被告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中不予判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某如下:

一、准许原告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女侯XX(曾用名侯XX)由原告侯某抚养,被告胡某每月付子女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1月起至侯XX满18周岁止。年付一次,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任远庆

审判某丁胜明

审判某张明光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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